最近在網路上看到的一則新聞!!!
根據小編調查..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一章第四條「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
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此點與上圖所說的衛服部函示一致!!
另護理人員法第四章第24條第1款所述之「護理人員之業務為: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同法第2款亦敘明「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承上,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9條「急救責任醫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之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得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線上醫療指導。」
上述為中華民國現行法令!!
圖中內文則引用「各級消防機關協助救護勤務之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派遣及管理指導原則」,要護理人員另取得救護技術員執照以符合執行救護技術員業務!?
“法令”既已明訂護理人員是合法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何護理人員需再取得救護技術員資格?!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是為了使非醫療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取得合法執行醫療輔助行為而立之法令,故於第9、10、11條法令上明訂出執行項目(預立醫囑)。
另外補充!
各級救護技術員的養成訓練時間如下:
初級:40小時
中級:280小時
高級:1280小時
訓練後,學術科考試合格取得證照!
再來看看護理人員教學養成含臨床實習所花費的時間,專科5年,大學4年,實習:產、兒、精、公、內外、基本護理!
這些時間早已遠遠超出救護技術員的訓練時數,更何況這個護理師/護士是經由國家考試通過才授予的…為何一個國家考試的證書會比幾千個小時訓練出來的資格還廉價!!!!
更何況~救護技術員資格..目前於醫療法中也並非法定的醫療人員啊!!!!
目前的問題是線上指導醫師是否能夠落實於現行救護業務上,但圖文中則將重點擺在讓護理人員取得救護技術員資格!!只為了要符合衛服部函示和減少糾紛??有點因噎廢食~又急著趕鴨子上架的感覺!!!
最後給讀著們出個情境題!!
假設有個擁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的護理人員在救護現場協助緊急醫療勤務!!但因某些原因產生糾紛被告上法院,這時候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會認定該人員是以何種身份在協助緊急醫療勤務呢?
A:初級救護技術員
B:護理人員
這個答案….讀者們應該都心照不宣了吧!!!